教育部、总参谋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》,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已纳入军队士官招收范围,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等参照全日制专科、本科毕业生执行,技师学院毕业生待遇逐步得到改善。
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
第1章 总 则
第1条 为了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(以下简称招收士官)工作,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,增强部队战斗力,根据《兵役法》、《征兵工作条例》以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,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,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。
第三条 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、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,着眼满足海军、空军、二炮专业士官岗位和陆军部队信息化程度较高士官岗位的需要,坚持专业对口、充实基层、招用一致、保障重点的原则,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,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,重点招收部队紧缺、技术复杂、培训周期较长的专业技能人才。
第四条 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、教育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,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。全国范围内招收士官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。
第五条 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、数量需求,由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提出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,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、数量需求。
第六条 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,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。部队招收士官交接、运输、训练和退兵所需经费的保障渠道,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。招收士官入伍训练经费标准按照全军统一的标准执行,岗前专业培训所需经费纳入相关事业经费保障。招收士官所需差旅费,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报销,其中纳入军事运输计划的运输经费按照军运后付渠道办理。
第二章 招收的条件
第七条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。其中,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,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,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;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,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;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,应当是从事生产、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能人员,且在技工学校或专业技术学校接受本专业培训满二年,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,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。
第八条 招收对象的政治、身体条件,按照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。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,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,女性不超过二十三周岁;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,不超过二十八周岁;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,在下达年度招收士官计划时另行确定。
第九条 中共党员、省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、军人子女、烈士子女优先予以招收。
第三章 招收程序
第十条 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、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、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、批准入伍、签订协议、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应当本人申请,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报名;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报名。
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的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进行。
第十三条 对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,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专业审定,填写《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》。
对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合格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。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应当共同组织进行专业考核,由施考人员作出综合评定,填写《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》。专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。
第十四条 对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、专业审定或者考核合格者,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全面衡量,择优定兵。
第十五条 招收士官在被批准入伍前,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社会公示。通过公示的,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,签订《招收士官协议书》。
第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,由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,发给《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》,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,其家庭凭《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》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。
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,由学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发函或者由本人自带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;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收到通报函后,应当通知公安、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士官的户口注销、军属优待、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,并将回执传真或者发往学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。对于其中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迁至学校的招收对象,就读学校凭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与各方签订的《招收士官协议书》,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。
第十七条 招收士官起运前,部队应当派出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,负责将招收的士官接回部队。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应当选择在招收士官相对集中、便于运输的城市与部队实施交接,交接时间在定兵后至起运开始日的二天前,具体时间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与大军区级单位商定。
招收士官交接的其他事项,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招收士官的运输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于起运开始日的十五天前,向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运输计划。同一日期、车站、车次出发,乘行人数在八十人或车厢定员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始发运输,按照军事运输计划办理。其他零星始发运输按购票计划办理。中转运输,由按照接兵部队派人运输中转日的十五天前,向中转站所在的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,按购票计划办理。
第十九条 招收士官档案材料包括:《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》、《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》或者《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审定表》。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有学生档案材料,包括《入学登记表》、《学籍登记表》、《成绩单》、《毕业登记表》等,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有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。
第二十条 《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》、《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》的式样、印制和管理,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。《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》或者《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审定表》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印制和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复杂、培训周期较长的士官,可以采取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的方式招收,具体办法另行规定。
第四章 检疫复查与训练使用
第二十二条 招收士官到达部队后,应当进行检疫和复查,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,具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。部队应当及时查验招收士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,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或者专业与招收计划不符的,经部队大军区级单位批准,退回原征集地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,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。因学历、专业问题退兵的,期限不超过60天。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的,在首次授予士官军衔前仍可以退回。
第二十三条 作退兵处理的招收士官,由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,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。原是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,原学校应当接收其档案,执行其同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;原是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、复职,补发其在部队期间的工资、奖金及各种补贴。
第二十四条 招收士官入伍后,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,纳入部队年度军事训练计划集中组织实施。入伍训练按照新兵入伍训练有关内容、时间和要求执行;岗前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与所从事专业技能相关的适应性培训,培训的内容、时间和要求由大军区级单位根据需要确定。
第二十五条 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,由大军区级单位按照按编配备、专业对口、招用一致、保障重点的原则,统一分配到旅(团)级部队为主的专业技术士官岗位。
第五章 任命与晋升
第二十六条 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、军衔授予和晋升,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下达命令。首次授衔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注册时间。
第二十七条 招收士官首次授予军衔,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进行,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,其高中(中职)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;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,还应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。
第二十八条 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、高服役年限,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,可以安排退出现役。未服满规定服现役年限,个人坚决要求退现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,按义务兵退伍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招收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、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计划选拔为基层干部。
第六章 待 遇
第三十条 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,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。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,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。
第三十一条 招收士官在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,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,全日制中专学历的高定一个工资档次,全日制专科和本科学历的高定二个工资档次;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全日制专科、本科毕业生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招收士官的被装,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选取士官被装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。
第三十三条 招收士官符合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安置;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,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。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、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的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、安置,也可以由其父母、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、安置;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伍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。
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
第三十四条 对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依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》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第三十五条 负责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不执行招收计划,或者工作粗疏、玩忽职守的;
(二)把关不严、降低标准条,造成退兵或者影响招收士官质量的;
(三)收受贿赂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“大军区级单位”包括各军区、各军兵种、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、总装备部、军事科学院、国防大学、国防科技大学。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。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施行。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人大代表黄细花表示,今年她将在全国两会上提交《关于将技工院校学历证书列入国民系列教育学历证书的建议》。
人社部此前印发的《技工教育“十三五”规划》已规定“技工院校中级工班、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(技师)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、专科、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”。
黄细花再次建议,应将技工院校学历证书列入国民系列教育学历证书。建议技工院校学历经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统一认定,中技等同于中专,高级工等同于专科,预备技师等同于本科,构建两个部门的职业教育学历立交桥,打通两个部门的职业教育对接管道,建立全国统一学历认证体系。
黄细花还建议,教育部门把技工院校学历纳入信息网统一查询,并做好对应层级的查询。纳入后可增加学历查询权威性,方便单位查询和认证,解决用人单位在招聘、职称评审、晋升等方面学历认证和认可问题,有利于统一要求、统一标准,维护技工院校学生应有权利,保障学生切身利益。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,要求大力发展技工教育,办好技工院校。为推动技师学院培养更多技术人才,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上提交建议,呼吁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。
由于管理体制原因,技师学院在财政资金投入、招生政策、科研项目申报、国际合作办学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诸多方面,无法享受与教育部门管理的专科层次职业院校同等待遇。
黄细花介绍,技师学院的毕业证书不被教育部门认可为大学文凭,导致数百万毕业生在升学、工资评定、职称晋升、考核定级、报考公务员和职员等方面,无法享受专科学历同等政策待遇。她说,“这严重制约了这一群体的职业发展,进而带来在就业创业、收入水平、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利影响,众多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,属于多年未解决的教育不公平问题。”
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可吸引学生报读。
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,可显着优化办学条件和外部环境。黄细花介绍,财政按照高等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拨付办学资金,可以显着提高办学经费;其次,纳入全国高考招生平台进行招生,吸引更多学生报读技师学院,显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;第三,可以吸引更多人才加盟,显着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;第四,在科研教研、国际合作等其他方面,享受专科层次高职院校同等待遇,充分发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等功能,带动全国技工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黄细花说,“这可以解决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学历文凭、职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障碍,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,推动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。”
应尽快落实“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”的政策。
如何推动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?黄细花建议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应尽快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关于“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,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”的政策,在路径选择、学校命名、管理模式、办学特色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,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。
黄细花说,“考虑‘符合条件的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’属于突破教育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,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选择符合条件的若干所高水平技师学院,组织开展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、促进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政策互通的探索改革,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融通发展新经验,为建设世界职业教育体系树立先行示范新标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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